北京市工伤损害赔偿律师:“无处认定工伤”案,农民工获高院支持

 

时间:2021年 2月23日 来源: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官网整合

  

近年来,农民工群体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不但出台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赠强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普法宣传的力度,同时多方面为需要帮助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农民工朋友在工地上发生工伤,但却无单位受理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然不获支持,是怎么办?今天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小助手特邀北京市工伤损害赔偿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真实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在生活保障用房改造工地进行楼内钉网工作时左眼被钢钉崩伤,后张某个人向济南市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却没想到人社局不予受理,张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以为可以获得支持,没想到一审法院以张某任职公司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非被告济南市人社局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且二审法院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高院审理

  山东高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济南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申请人张某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被申请人作为张某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权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山东高院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农民工用人单位注册经营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现象非常普遍,为了避免农民工因工受伤后无法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予以补偿,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信通过以上的案例,大家对类似的工伤赔偿案件都有了了解,如果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您还有其他疑问,如关于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北京市医疗损害赔偿、北京市工伤损害赔偿北京市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均可致电北京市大兴区靠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专业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专业交通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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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赵文付律师

北京市优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调解协会会长

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擅长领域:民事诉讼 商事诉讼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