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是否就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吗?资深律师:还真不一定~

 

时间:2021年8月2日 来源: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官网整合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如果遇到什么困难,需要用钱,很多人会选择向亲朋借款,但是很多出借人碍于面子,认为平时借款人 都是比较靠谱的,并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但是世事难料,很多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失口否认借款事实,如果出借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出相关的证据,就会非常的被动,可能要不回来钱,于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出借人会要求还款人款人写借条,,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在借条上签名就一定能认定为还款人吗?今天让我们随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

     原标题:借条有签名就能认定为借款人?法院:不一定

     中国法院网讯(刘晴)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汪某作为还款义务人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息,秦某不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李某与原告陈某系亲戚关系,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找陈某借款。2018年4月18日,经陈某与李某对账确认,由李某出具借款单,主要载明其欠陈某借款本金70万元,该借条有李某、李某妻子汪某、李某母亲秦某三人签名。陈某持借条起诉,要求李某、汪某、秦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李某辩称,陈某所述借款事实属实,但该笔债务与秦某无关,秦某未实际取得及使用该笔借款,仅系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单上签字,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因李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汪某确在借款单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确认,李某对此予以认可,故李某、汪某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秦某虽在上述借款单上签名,但签名位置位于借款人落款处左下方,与李某、汪某的签名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不完全符合日常民间借贷的签名格式,借款单内容不能准确反映秦某在该案借款事实中的实际身份,不能证实秦某与陈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故对陈某主张秦某系本案共同借款人的事实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赵文付律师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相关的借款行为,不知道如何才能出具一份真实有效合法的借条或者欠条,最好找专业的律师起草或者审核,避免以后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