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渐老,如何保障正常民事权利?

【案情】

赵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张某1、张某2、张某3。后张某已去世,赵某患有轻中度老年痴呆。2020年1月,张某1、张某2未经赵某及张某3同意将需要专业看护的赵某送至丰台区某养老院。后张某3为保障赵某的正常民事权利,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张某3为赵某的监护人。

【处理结果】

经鉴定,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法院观点】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与申请确定监护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申请人需待认定行为能力后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