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可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2018年11月,张某到另一分公司找朋友办事,与该分公司职工李某发生争执,两人在推搡过程中,张某左眼被李某打伤,当地派出所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双方因个人原因发生争执”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判决。

【法条指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观点】

本案焦点为如何判断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该伤害与张某履行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