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订单取消后出事故,向谁追责讨赔偿?
【案情】
2018年6月,李某与同事共四通过网约车平台约到王某的出租车前往。上车以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费。网约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货车追尾相撞,致乘客李某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的近亲属李某一、刘某和将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241201元。法院一审判决,网约车平台赔偿李某一、刘某和损失80万元。网约车平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的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一、刘某和对网约车平台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律师观点】
本案的特殊性主要是在于,乘客在网约到出租车并上车之后,将网约车平台上的订单给取消了。涉案网约车订单在出发前已经取消,订单取消后,乘客和网约车平台的合同关系结束。乘客和网约车司机王某私下达成协议后,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不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2016年7月27日的时候,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运营平台的一个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而在这个乘客取消订单之后,这个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合约关系就结束了,在随后的合约关系履行当中,是乘客与网约车司机直接构成了合约关系,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乘客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网约车平台也就是本案当中的网约车平台,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存在过错,所以我们综合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网约车平台不再对这个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网约出租车所属权归某汽车服务租赁公司所有,这也为受害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找到了其他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汽车服务租赁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主张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障乘客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