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

【案情】

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处理结果】

判决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核心裁判观点】

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