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随着社会发展,各类权益问题逐渐凸显,“当一位女性经历离婚后,其户口仍留在原村民小组,而此时原村民小组迎来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那么她究竟有没有权利分得这份征地补偿款呢?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障,也牵扯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界定与划分,在实际生活中引发了诸多关注和讨论,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和人情因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与思考。
2005 年,李某(系女性)与某村的村民王某喜结连理,随后依照相关流程把自己的户籍转移到了王某所属的村民小组,从此在这个村庄扎下了根。到了 2017 年,李某和王某的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不过李某的户口并未从村子里迁走,依然留在了原地。之后,王某开启了新的婚姻生活,与周某步入婚姻殿堂,周某也依规将户口迁入了该村民小组。 2022 年,某单位因特定的项目建设与该村民小组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按照既定的标准,一笔数额可观的征地补偿款进入了村民小组的账目。然而,在对这笔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却出现了争议。王某的现任妻子周某,由于其户口迁入的时间晚于此次征地分配方案确定的时刻,所以按照村民小组最初的方案,周某未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而李某这边,也同样因为已经和王某离婚这一情况,被村民小组排除在了补偿款发放名单之外。面对这样的局面,李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于是果断地将该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期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被告村民小组在法庭上阐述了自己的立场,声称原告李某既然已经离婚,而且前夫王某又再次结婚,那么李某自然就不应该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他们认为这是村里一直以来遵循的惯例,并且也是从整体村民利益角度考虑的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与王某在离婚前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并在村组分配了土地,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因此,李某已经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并不因离婚而失去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给付原告李某征地补偿款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