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骑手劳务关系怎么认定?
【基本案情】
上海科技公司系某众包(兼职配送赚钱)平台的实际运营方。2020年1月1日,上海科技公司与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达成《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由上海科技公司为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提供众包平台服务,网约配送员系与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形成服务关系。2020年4月,沈甲在某众包平台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签署《网约配送员协议》《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经查,沈甲在注册时签署的《网约配送员协议》《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版本,应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科技公司提交的上述两份协议的版本。《网的配送员协议》载明,该协议签约主体为网约配送员与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网约配送员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究成配送服务并收取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众包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众包平台作为服务平台,是为用户、劳务公司和众包员之间提供互通信息的平台。
2020年5月8日22时左右,沈甲在骑车送单后返程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庭审中,沈甲认可其骑行的车辆为自行购买的二手电动自行车,骑行时未佩戴相应护具。2021年9月24日,沈甲自行委托北京某司法警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己方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沈甲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另查,2021年6月在北京地区,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与河南网络技术公司进行主体切换,即2021年6月以后为众包骑手通过某众包平台与河南网络技术公司达成《网的配送员协议》。
沈甲认为其与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河南网络技术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并提供劳务,同时,遵守某众包平台相关要求,实际为上海科技公司提供劳务。故沈甲主张由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河南网络技术公司上海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如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原被告该如何分责。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沈甲与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之间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为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提供劳务,故沈甲与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关于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提出的事发时沈甲不在接单送餐期间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对于上述主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且结合网约配送员工作灵活性的特点,应当认定,沈甲在接单、送单送单返家或返回原接单地点过程中,均为提供劳务期间。
沈甲与上海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上海科技公司系平台运营方,沈甲与上海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从属性关系,且上海科技公司不为沈甲支付劳务费,亦非接受沈甲劳务的一方,故沈甲与上海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沈甲与河南网络技术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沈甲发生事故时,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与河南网络技术公司尚未进行主体切换。故事发时,沈甲与河南网络技术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作为雇主,未要求、检查众包配送员佩戴头态等护具,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沈甲系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骑行过程中,应对自己的安全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且沈甲存在未佩戴头盔护具等交通违法行为,故沈甲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承担30%责任,沈甲承担 70%责任。关于沈甲的合理损失,结合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经核算,法院酌定沈甲所受各项损失合计109268元。结合双方责任情况,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应赔偿沈甲各项损失合计32780,4元。沈甲主张河南网络技术公司上海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沈甲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780.4元:
二、驳回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