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劳动关系认定,这些要点你必须知道!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1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解某2(乙方)签订《配送宣传协议》一份,主要载明:由己方承揽甲方外卖配送活动。解某2自2022年2月11日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处接受上岗培训,2月12日至3月5日从事某平台外卖派送工作。其间,解某2根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的排班表上班,并每天通过手机日程打卡考勤。2022年3月5日21时许,解某2突发疾病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体格检查记载:面色口唇紫绀,无自主呼吸。后解某2死亡,于3月9日火化。5月6日,解某2之妻姜某、解某2之女解某1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解某2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1日至死亡之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

 

【案件焦点】

解某2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解某2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其次,解某2根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接受上岗前培训、办理健康证:根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的排班表上班,并每天通过手机日程打卡考勤,缺勤时扣除相应报酬接受公司的好评监督,取得相应的好评报酬:上班时统一着印有相关标识的服饰及配送箱进行配送服务。可以认定解某2接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再次,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解某2支付配送费,并辩称配送费是根据《配送宣传协议》计算发放的。经审查,配送费组成包括:基本配送费(包含450单)1500元,基本送单(不包含450单)每单3元,周末订单每单4.5元好评单(前300个1元,300以上部分2元),全勤100元。其实质属于计件提成的方式计算薪酬,且对考勤及好评进行考核,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最后,解某2通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某平台外卖骑手APP”接收订单,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该项工作可以认定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虽然解某2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配送宣传协议》,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约定,但是双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应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认定。

根据上述分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解某2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解某2从事配送工作接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提供的劳动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2022年2月11日建立,于2022年3月9日解某2火化之日结束,故姜某、解某1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确认姜某之夫、解某1之父解某2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