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30 万逾期未还,银行起诉两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成关键!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2日,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与夏某订立《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向夏某提供消货易额度总额为30万元,消贷易额度有效期自消贷易额度划拨至消贷易卡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消贷易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货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的发放方式为直接向夏某发放消货易贷款用于偿还消费占用额度。该合同尾部共同还款人确认处有王某签字。
2020年1月3日,夏某提用贷款5万元,2020年1月10日夏某分5笔共提用贷款25 万元,共计30万元。贷款到期后,夏某未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清偿借款本息。夏某的逾期偿付行为已构成《借款合同》项下违约,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要求夏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某主张,其与夏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借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对夏某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借款的事实不清楚,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随机指定鉴定机构对王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022年1月21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借款合同》中王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夏某、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4日登记离婚。
【案件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与夏某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亦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各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按约向夏某发放了贷款,夏某却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夏某构成违约。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的约定,要求夏某偿还及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案涉借款合同中王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程序合法,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鉴定结论为王某签名非本人书写,故王某并非《借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不应承担合同项下还款责任。
经查,夏某、王某已于2017年9月4日离婚,案涉借款实际产生时间系在双方离婚之后,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夏某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297428.73元,利息、罚息、复利21105.43元,以及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夏某向上海某银行北京分行给付律师费 4574 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